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 反訴原告
- 友廣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紀雅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請求損害賠等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
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