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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60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告
員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佶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萱律師
被告
柯溪明即富豐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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