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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被告
吉隆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

肆拾萬零叁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萬零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

元貳萬柒仟零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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