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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確認公債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沖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告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張洛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債所有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4 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甲○○,並經聲請承受訴訟,有其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下稱彰化四信)總經理葉傳水、監事主席賴志騰及訴外人許清順、謝振興、林永河等人於民國77年間,集資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成立被告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豐公司),並於同年9月12日正式營業,由賴志騰擔任董事長、許清順擔任總經理、葉傳水負責財務等業務。而自78年底起至84年6、7月間止,被告日豐公司因無法因應客戶融資額度及積欠墊款之虧損,遂陸續出售公債527,500,000元予彰化四信。嗣於87年7月28日,賴志騰明知上開公債屬彰化四信所有,且被告日豐公司並未出資買回,竟透過其總務課長吳森楷指示會計黃玉雪向彰化四信出納課長賴二豐以會計師查帳為由詐取上開公債,並即出售其中119,000,000元之公債,餘額408,500,000元公債即如附表所示之公債(下稱系爭公債)則由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檢察署)扣押在案。嗣被告日豐公司向被告彰化檢察署聲請發還系爭公債,被告彰化檢察署未予查明系爭公債係屬原告所有之事實,竟僅以被告日豐公司為當初「查扣機關」為由而決定發還。系爭公債係無記名式有價證券,極易隱匿變賣,未免被告彰化檢察署誤發還被告日豐公司,致原告受無法回復之損失,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又如本院不能認定原告因買賣契約而為系爭公債之所有人,則退步言之原告仍為信託讓與擔保契約之債權人,而取得系爭公債之所有權;倘本院認被告日豐公司係因使用借貸關係而取得系爭公債之占有,原告亦以起訴狀為終止與被告日豐公司間之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470、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日豐公司返還系爭公債等語。並聲明:㈠確認系爭公債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日豐公司、彰化檢察署應返還系爭公債予原告。

三、被告日豐公司則以:被告日豐公司因原始購入系爭公債而為所有權人,此有公司存摺、公債購入支出傳票、領取債息之扣繳憑單、各項債息兌領單、財務查核報告書均可證明外;且被告日豐公司每月製作各項財務報表向主管機管申請備查,從無質押或出售公債之情事;又系爭公債乃彰化檢察署檢察官於被告日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內當場查扣等情,亦可資佐證;再者,葉傳水、許清順、賴志騰等人以冒貸手法虧空公款之不法情事,並未能證明被告日豐公司曾出售系爭公債予彰化四信,原告主張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原告主張其為信託之讓與擔保契約之債權人,惟系爭公債金額高達數億元,其處分或設定負擔豈有未依法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並經依公司法之規定特別決議之?原告空口主張,自與常理有違。如被告日豐公司曾向彰化四信借用系爭公債,但卻無書面借據可證;且如係借用,何以系爭公債之債息係由被告日豐公司兌領並申報扣繳利息所得稅,故顯不符常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彰化檢察署則以:系爭公債尚在扣押中,非如原告所言即將發還;且彰化檢察署從未表示系爭公債所有權屬誰,亦未否認原告有所有權,原告對被告彰化檢察署並無確認利益存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此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可資參照,此即所謂確定判決之爭點效力。經查,本件系爭公債,前經彰化檢察署檢察官於被告日豐公司總經理室實施扣押後,被告日豐公司業於85年間對原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公債所有權之訴,經本院於87年10月12日以8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決被告日豐公司勝訴,確認上開公債為被告日豐公司所有;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7年度重上字第127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告日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經被告日豐公司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91年5月31日以9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1年度重上更(1)第23號再度判決被告日豐公司勝訴,確認上開公債為被告日豐公司所有;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70號駁回原告合作金庫之上訴,故被告日豐公司勝訴已告確定,並確認上開公債為被告日豐公司所有,本院復調該案全卷經核無訛。再查,該前案確定判決與本案除原告合作金庫、被告日豐公司,渠原、被告之角色互易,及原告增列彰化檢察署為被告外,二案所確認之法律關係、重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實則完全相同,且該前案確定判決並無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亦為原告合作金庫與被告日豐公司所自承;揆之前揭說明,基於前案確定判決之爭點效力,本院不得作相反之判斷,故本院認對原告合作金庫與被告日豐公司所執爭點,判斷當與前案確定判決相同。從而,系爭公債為被告日豐公司所有,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其有系爭公債所有權,及請求被告日豐公司返還系爭公債予原告,即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再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上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此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如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須以否認其法律關係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著有57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彰化檢察署已抗辯其並無表示系爭公債所有權屬誰,亦未否認原告有所有權;原告亦無法舉證被告彰化檢察署曾對其擁有公債所有權予以否認,是原告對被告彰化檢察署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已難謂其當事人適格;又被告彰化檢察署持有系爭公債,係因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而實施之扣押,為原告所自承,則彰化檢察署基於國家統治權之作用而十持有系爭公債,如原告認其應予返還,乃係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自應依刑事訴訟之相關規定而為請求,亦與私法上法律關係之請求有別,是原告訴請被告彰化檢察署返還系爭公債,亦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綜上,本院認原告並非系爭公債之所有權人。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公債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及被告日豐公司、彰化檢察署應返還系爭公債予原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債券名稱       │  債券號碼    │張│面值      │ 總面值   │購入日期│債券  │票面│實質│
│號│                │              │數│          │          │        │領息日│利率│利率│
├─┼────────┼───────┼─┼─────┼─────┼────┼───┼──┼──┤
│1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0A17901D ~   │50│250,000   │12,500,000│81.01.20│1/10  │9.75│9.75│
│  │80年度甲種第1期 │       17950D │  │          │          │        │7/10  │ %  │ %  │
├─┼────────┼───────┼─┼─────┼─────┼────┼───┼──┼──┤
│2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1D00017E~    │6 │5,000,000 │30,000,000│82.01.18│3/13  │8.50│8.07│
│  │81年度甲種第4期 │       00022E │  │          │          │        │9/13  │ %  │ %  │
├─┼────────┼───────┼─┼─────┼─────┼────┼───┼──┼──┤
│3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A00038E~    │18│5,000,000 │90,000,000│82.01.18│1/24  │8.50│8.07│
│  │82年度甲種第1期 │       00055E │  │          │          │        │7/24  │ %  │ %  │
├─┼────────┼───────┼─┼─────┼─────┼────┼───┼──┼──┤
│4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F00757D~    │20│1,000,000 │20,000,000│82.04.16│4/16  │8.50│8.32│
│  │82年度甲種第6期 │       00776D │  │          │          │        │10/16 │    │2   │
│  │                │82F04300C~    │50│500,000   │25,000,000│        │      │ %  │ %  │
│  │                │       04349C │  │          │          │        │      │    │    │
├─┼────────┼───────┼─┼─────┼─────┼────┼───┼──┼──┤
│5 │台灣省建設公債  │82ED22381E~   │60│1,000,000 │60,000,000│82.06.15│6/15  │8.35│8.35│
│  │82年度甲種第5期 │       22440E │  │          │          │        │12/15 │ %  │ %  │
├─┼────────┼───────┼─┼─────┼─────┼────┼───┼──┼──┤
│6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D01542D~    │10│1,000,000 │10,000,000│83.01.14│2/19  │8.50│6.89│
│  │82年度甲種第4期 │       01551D │  │          │          │        │8/19  │ %  │ %  │
│  │                │82D00754E~    │2 │5,000,000 │10,000,000│        │      │    │    │
│  │                │       00755E │  │          │          │        │      │    │    │
│  │                │82D00781E~    │2 │5,000,000 │10,000,000│        │      │    │    │
│  │                │       00782E │  │          │          │        │      │    │    │
│  │                │82D02147E~    │4 │5,000,000 │20,000,000│        │      │    │    │
│  │                │       02150E │  │          │          │        │      │    │    │
├─┼────────┼───────┼─┼─────┼─────┼────┼───┼──┼──┤
│7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3B00958E~    │13│5,000,000 │65,000,000│83.01.28│6/17  │8.25│7.05│
│  │83年度甲種第2期 │       00970E │  │          │          │        │12/17 │ %  │ %  │
├─┼────────┼───────┼─┼─────┼─────┼────┼───┼──┼──┤
│8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3B02294E~    │2 │5,000,000 │10,000,000│83.06.20│6/17  │8.25│6.61│
│  │83年度甲種第2期 │       02295E │  │          │          │        │12/17 │    │5   │
│  │                │83B02308E、   │2 │5,000,000 │10,000,000│        │      │ %  │ %  │
│  │                │       04314E │  │          │          │        │      │    │    │
├─┼────────┼───────┼─┼─────┼─────┼────┼───┼──┼──┤
│9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C02456E、   │  │          │          │83.08.29│5/27  │8.50│7.26│
│  │82年度甲種第3期 │       02471E │  │          │          │        │11/27 │ %  │ %  │
│  │                │82C02477E、   │  │          │          │        │      │    │    │
│  │                │       02498E │6 │5,000,000 │30,000,000│        │      │    │    │
│  │                │82C02502E、   │  │          │          │        │      │    │    │
│  │                │       02505E │  │          │          │        │      │    │    │
├─┼────────┼───────┼─┼─────┼─────┼────┼───┼──┼──┤
│10│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4A00927D、   │2 │1,000,000 │2,000,000 │83.11.18│5/18  │7.75│7.58│
│  │84年度甲種第1期 │       00928D │  │          │          │        │11/18 │ %  │ %  │
│  │                │84A00933D~    │4 │1,000,000 │4,000,000 │        │      │    │    │
│  │                │       00936D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債所有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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