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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何志通羅秀緞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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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戊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彰

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廢棄。

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承攬上訴人所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路○段三七三巷二十七號新建房屋之地板、樓梯石材工程,工程款按每坪新台幣(下同)八千元計算,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完工,共七十四.五坪,再加上水磨費用一萬九千四百四十元,合計工程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元。惟被告僅給付五十二萬一千三百元,餘款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元迄拒不支付等情,本於承攬報酬請求權,求為命被告給付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元之判決(起訴時原請求十五萬八千三百七十五元,於訴訟中減縮)。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七萬四千七百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即關於水磨費用部分之請求),被上訴人並未聲明不服。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施作之石材工程有瑕疵,三樓地板紋路施工錯誤,造成民間所謂之「箭路」,部分地板之色澤不一致,對花不完整,並有砂瘡、白華等現象,經伊請求修補,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底為小部分修補後,即拒絕修補,該等瑕疵之修補費用據估為八萬四千元,伊自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八萬四千元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七萬四千七百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求為⑴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⑵右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主張其向上訴人承攬前揭工程,工程款每坪八千元,共七十四.五坪,上訴人僅給付工程款五十二萬一千三百元,尚欠七萬四千七百元未付之事實,為上訴人所自認,堪信為真實。茲雙方有爭執者,為被上訴人完成的工作,有無上訴人前揭所指紋路錯誤、色澤不一致、砂瘡、白華等瑕疵?查被上訴人固否認其施作系爭石材工程有何瑕疵,並辯稱:系爭工程之石材,係經上訴人實地挑選,全部使用同一塊石頭切割出來,於完工後,上訴人疏於保養,由於風吹雨淋及紫外線照射過量,導致石材有風化、酸蝕現象及表面不光滑等缺陷,伊已應被上訴人要求派員到場修補,且完工迄今已逾二年,現場情況,今非昔比,上訴人以目前情況請第三人估價均不能認定為原始施工瑕疵等語。經查:

㈠被上訴人施作之系爭工程,其所用之石材本身確有品質不佳之瑕疵,業經曾於現場實地查看系爭工程之證人戴復基於本院準備程序具結證稱:石材有多處可看到砂瘡的情形,經選擇三樓一處將有砂瘡的地方刮乾淨,但挖後下層都是粉狀,是石材本身有瑕疵,如果是雨水或酸化的話,可以從外表除去,至三樓約有二、三坪地板有白華的現象,則確實是水所造成等語明確,該等砂瘡部位經研磨修補後並無法達到一般石材均勻之光澤,其製作之報價單亦有載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亦自承:系爭工程使用天然石材,石材本身原即會有缺陷及瑕疵等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上訴人所提系爭工程之石材有砂瘡之照片多張,復不爭執。

㈡經本院受命法官會同兩造及證人戴復基、林煥凱(前曾受被上訴人委託修補系爭石材工程)現場勘驗結果,除一樓房間所施作之石材無瑕疵外,其餘確實多處有砂瘡之情形,經選定二樓房間一處實際刻挖結果,有砂瘡處之石材,以工具略為施力即可刮出粉末,無砂瘡之部分,則不易挖開及刮出粉末,有現場照片十五張可參。

㈢證人戴復基於勘驗現場亦證稱:有砂瘡的石材材質比較鬆散,應屬較差等級的石材,系爭石材在一般情形均會換掉不使用,與保養沒有直接關係,保養只能使砂瘡不再擴大,不可能改善等情,有勘驗筆錄可稽。

㈣參照被上訴人所提出「石材保養手冊」之記載,石材要常保持通風乾燥,不可以水沖洗,若吸收過多的水份及污染,會對石材產生水化、水解及碳酸作用,不可避免的會造成各種石材病變,如崩裂、風化、脫落浮起、吐黃、水斑、銹斑、白華、霧面等;且不可接觸非中性物品或清潔劑,否則會破壞石材靜面,使石材黃化、侵蝕、表面失去光澤;若有油、茶水、咖啡、可樂、醬油等污染源,易順著石材之毛細孔滲透到石材內部,形成污漬,應立即清除污染等情,亦未提及保養不當會導致石材有砂瘡,益徵證人戴復基前開系爭石材本身有瑕疵,屬較差等級石材之證言,堪值採憑。

㈤至被上訴人所舉證人林煥凱原來證稱:伊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月及九十年十二月間,到場修補石材破損部分,當時並未看到砂瘡,依其看法應該是施工後風化所造成的等語,嗣於現場勘驗時,對於地板上石材有多處砂瘡之情形,又語帶保留的改稱:應該是時間久遠所造成的等情,前後矛盾,且不能具體說明為何石材保養不當或欠缺保養會造成砂瘡,其證言委無可採。

㈥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工程使用之石材,係上訴人實地挑選,全部由同一塊石頭切割出來,上訴人固無異詞,惟即使同一顆石頭切割出來之石材,如有品質不良之部分,自應摒棄不用,豈可以魚目混珠手法,摻雜充數!另系爭石材有砂瘡,係因石材本身品質不佳所致,石材品質良否之判斷,並不因時間較久或保養有欠缺而有不同,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工程完工迄今,已逾二年,今非昔比云云,要屬推諉卸責之詞。

㈦是以,上訴人抗辯系爭工程所使用之部分石材品質不佳,致有多處砂瘡之情形,堪信為實在,被上訴人稱石材係因風吹、日曬、雨淋致風化、酸化云云,並無可取。至部分有白華現象,係在窗戶附近或廚房等處,乃浸水或濕氣過重所致,為上訴人保養疏失所致,自不能認為是瑕疵。另是否石材鋪設之紋路錯誤、色澤、對花不完整,難免仁智互見,所謂箭路之說,亦不無迷信之嫌,上訴人主張系爭石材有此等瑕疵,尚難採信。

四、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此觀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被上訴人完成之系爭工程,因所使用之部分石材品質不佳,致有多處砂瘡之情形,研磨修補仍無法達到一般石材均勻之光澤,已如前述,顯然有減少其價值之瑕疵,被上訴人自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上訴人抗辯其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後(當時尚未完工,上訴人係完工後之某日才發現砂瘡之瑕疵,殆無疑義),即要求被上訴人修補瑕疵,被上訴人為小部分修補後,即拒絕派員修補等情,被上訴人對此並無異詞,復極力否認部分石材品質有瑕疵,其無意修補瑕疵,顯然有目共睹。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修補瑕疵,雖未定有期限,惟被上訴人係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完成工作,則自上訴人發現有砂瘡之瑕疵起,迄上訴人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具狀行使減少報酬請求權,被上訴人同年二月二十七日收受繕本止,自應認為期限已然相當,被上訴人猶不為修補,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上訴人請求減少報酬,於法即屬有據。至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主張有瑕疵已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云云。惟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定作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自完成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定作人之減少報酬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上訴人既未主張並證明上訴人發現石材有砂瘡之瑕疵,係在其工作交付超過一年之後,亦無提出證據證明上訴人在發現該項瑕疵後,超過一年始行使權利,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另系爭石材有砂瘡多處,經核計屬嚴重瑕疵者有一百四十處,計需修補費用八萬四千元(每處單價六百元),有上訴人所提證人戴復基製作之報價單可稽,被上訴人對此亦無爭執。茲因系爭石材有瑕疵所需之修補費用,乃使其回復應有價值所必要,為上訴人在承攬報酬以外增加之支出,上訴人主張按修補費用之金額八萬四千元,作為減少報酬之金額,自屬可採。則於上訴人行使減少報酬請求權後,上訴人應付之系爭工程款僅為五十一萬二千元,惟上訴人已給付五十二萬一千三百元,自無再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之義務。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工程款七萬四千七百元,即屬無據,應不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系爭工程使用之部分石材品質不良,致其有減少價值之瑕疵,在上訴人請求減少承攬報酬(即工程款)八萬四千元後,並無積欠被上訴人工程款項,被上訴人本於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七萬四千七百元,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並改判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羅 秀 緞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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