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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東泰皮革有限公司
相對人
理 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東泰皮革有限公司、乙○○及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分別為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柒仟柒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七號和解成立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東泰皮革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相對人乙○○及甲○○各負擔四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慧英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F0~T40計算書:┌─────────┬──────────┐│一 審 裁 判 費│ 20010 元 │├─────────┼──────────┤│一 審 測 量 費│ 8575 元 │├─────────┼──────────┤│一 審 旅 費│ 800 元 │├─────────┼──────────┤│一 審 郵 費│ 1682 元 │├─────────┼──────────┤│本 件 程 序 費│ 102 元 │├─────────┼──────────┤│合計│ 31169 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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