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孫瑞宗
- 相對人
- 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陳綉蘭
- 相對人
- 林鉛慶
林進興
林火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林火滕」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火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所載相對人「林火滕」,應為「林火藤」之誤寫,此有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