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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確認讓渡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
東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一純化工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街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律師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00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讓渡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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