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
甲 ○ ○
原告
戊 ○ ○
原告
丙 ○ ○
原告
己 ○ ○
原告
丁 ○ ○
原告
癸○○○
原告
乙 ○ ○
被告
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 ○
訴訟代理人
子 ○ ○
訴訟代理人
辛 ○ ○
被告
庚 ○ ○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前所提出之委任狀係經壬○○以個人名義委任,於法不合,並應於期日前補正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為委任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將按無訴訟代理權處理。

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