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被告
- 彩苑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羅秀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羅秀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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