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鄭聰敏
- 被上訴人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彰化簡易庭第一
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收受判決正本後,於民國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何志通~B法官 何志通
~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