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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4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鄭聰敏
被上訴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彰化簡易庭第一

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收受判決正本後,於民國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何志通~B法官 何志通

~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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