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相對人所支出
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若逾期未提出,本院即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
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羅培昌
~B法院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