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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
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羅培昌

~B法院書記官 陳雪芬~F0~T40計算書:┌─────────┬───────────┐│一 審 裁 判 費│六萬零五百四十九元 │├─────────┼───────────┤│一 審 鑑 定 費│ 十四萬五千元 │├─────────┼───────────┤│一 審 旅 費│ 二千一百元 │├─────────┼───────────┤│一 審 郵 費│ 三百九十元 │├─────────┼───────────┤│本 件 程 序 費│一百三十六元 │├─────────┼───────────┤│合計│二十萬八千一百七十五元│└─────────┴───────────┘訴訟費用合計二十萬八千一百七十五元。

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即六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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