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川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對於第三人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置放於彰化縣福興鄉○○路○段一九0號 之「CM-939電腦控制組貼底生產線」之現狀,予以保全證據,並予勘驗、拍照 及攝影。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川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奇公司)以聲請人涉 嫌侵害伊所有之「複層式鞋底上膠貼合之烘乾輸送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為由提出告訴,現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惟依專利法第九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若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 開使用者,即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違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專利專 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新型專利權;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係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八 日,惟聲請人發現系爭專利特徵於申請前早見於川奇公司所製造販賣之「CM- 939電腦控制組貼底生產線」(下稱CM-939),並公開於同業間知名雜 誌「SHOETECH JOURNAL鞋技通訊」,是其欠缺前引專利法第九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專利之新穎性要件,其專利權之取得有瑕疵,理應撤銷 ,聲請人非不得就因其濫用專利權所致損害求償。又查前開CM-939係用於 製鞋之相關機械,因我國製鞋業係為夕陽工業,製鞋廠大量移出,現僅餘第三人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G3廠內有前揭CM-939一台,雖有照片可供稽考, 然未經公正客觀單位拍照確認,難以用作舉發之證據,況應保全之標的不在聲請 人之占有或保管中,川奇公司應有機會將前揭CM-939滅失或移置他處藏匿 ,屆時該項證據將有滅失或難以使用之虞,職是,聲請人就確定保全標的物之現 狀實有法律上之利益,為此聲請保全證據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 、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陳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照片影本三張、專利公報影本一份 、傳票影本一紙、川奇公司產品型錄影本一份、八十年三月五日出刊之鞋技通訊 雜誌影本一份、聯合知識庫查詢影本一份等件為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八條第一項關於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