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先武 送達代收人 葉美芳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據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七七八號假扣押裁定,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 四二四號提存書所提存的擔保金新台幣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六條有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大略是說: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之前依照本院八十九年 度裁全字第七七八號裁定,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二四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台 幣三萬四千元,並且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三五三號假扣押事件,對相 對人所有的不動產實施假扣押在案。現在因為上述假扣押裁定已經由聲請人聲請 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八九號裁定撤銷,故其訴訟程序應該已經終結,因 為相對人居所不明,聲請人於是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裁定准予 將聲請人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的存證信函公示送達,並且在九 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將上述裁定登載在報紙,該存證信函已經送達相對人,然而 相對人到現在沒有在該期間內行使,為此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 裁定、存證信函、報紙、本院民事裁定及債權憑證等件作為證據,聲請返還擔保 物。 三、聲請人所述以及聲請人已經撤回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三五三號假扣押事件的 事實,經過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卷宗證物查核的結果,可以認為真正,故訴訟程 序確實已經終結,而聲請人也已經以公示送達的方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但相 對人並沒有行使。因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該加以准 許。 四、聲請人原名稱是鉅眾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在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由經濟部 准予變更名稱為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經(90)中字第0九 0三二三二二四00號函附在卷內可以查考,在此一併加以說明。 五、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加以裁定,其結果如同主文所表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