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良記造機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 訴訟代理人
- 甲 ○ ○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中央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訴訟代理人
- 王 勝 彥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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