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 ○ 戊 ○ ○ 丙 ○ ○ 己 ○ ○ 丁 ○ ○ 癸○○○ 乙 ○ ○ 被 告 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 ○ 訴訟代理人 子 ○ ○ 辛 ○ ○ 被 告 庚 ○ ○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前所提出之委任狀係經 壬○○以個人名義委任,於法不合,並應於期日前補正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壬○○ )為委任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將按無訴訟代理權處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