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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劉 北 元 律師
複代理人
洪 崇 欽 律師
被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阮 春 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未經被告抵扣進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七紙(即原證一編號竹①~竹⑦),確係由原告開立之證據資料。

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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