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 原告
-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訴訟代理人
- 劉 北 元 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 崇 欽 律師
- 被告
-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阮 春 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未經被告抵扣進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七紙(即原證一編號竹①~竹⑦),確係由原告開立之證據資料。
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