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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   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劉 北 元 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 崇 欽 律師 被   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阮 春 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未經被告抵扣進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七紙(即原證一編號竹① ~竹⑦),確係由原告開立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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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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