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 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劉 北 元 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 崇 欽 律師 被 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阮 春 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未經被告抵扣進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七紙(即原證一編號竹① ~竹⑦),確係由原告開立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