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仲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劉思顯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複代理人
- 陳獻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送達原告,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救字第一0號民事聲請事件卷附資料可佐。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按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黃齡玉~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