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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 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B書記官 賴木村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瑞發工程行 甲○○│復華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貳拾萬元    │AC四八五二八九│  │ │ │         │行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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