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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0九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0九號

聲請人
三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澋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B書記官 賴木村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0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三永紡織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貳萬柒仟叁佰元 │HC一四一四四二│││ │司 魏鎮西│行│││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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