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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號

原告
大禧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被告
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路一四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陳鴻謀律師事務所謀律字第05051號函及工程完工驗收相關文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倩玲

~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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