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
- 上訴人
- 旭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宇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北斗簡易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二四九
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莊 何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