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 聲請人
- 世晉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國湖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彰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彰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三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擔保金新臺幣八十萬元,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三二二號執行在案。嗣聲請人向本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因欲聲請返還擔保金,乃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彰院認字第○○一○○一六六七號認證書定二十一日催告相對人向管轄法院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經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相對人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相對人之營業所並未變更,聲請人已盡相當努力仍未查得相對人之居所。爰依民法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彰院認字第○○一○○一六六七號認證書等語,並提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一紙、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彰院認字第○○一○○一六六七號認證書一件、本院公證處通知一紙為證。惟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之董事長為甲○○,其登記住所為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村六鄰大圳巷五號,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以甲○○自有代表相對人受領意思表示之權限。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之本院九十二年度彰院認字第○○一○○一六六七號認證書,業經本院公證處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位於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村大圳巷五號之住所送達,並經甲○○之母邱扁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受領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彰院認字第○○一○○一六六七號認證卷宗,核閱無訛,足見上開認證書業已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因此,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即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