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瑞簾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陳紅媚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櫃使用延滯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一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櫃使用延滯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一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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