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陸拾伍萬玖仟陸佰│AR六七七九八二│││ │林洪秀花│行││捌拾壹元│一││├─┼─────────┼─────────┼───────────┼────────┼────────┼──┤│2│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柒拾貳萬壹仟貳佰│AR六七七九八六│││ │林洪秀花│行││捌拾肆元│六││├─┼─────────┼─────────┼───────────┼────────┼────────┼──┤│3│優台有限公司 施寶│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柒仟伍佰捌拾貳元│TGA一0四七三│││ │昌│行│││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