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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陸拾伍萬玖仟陸佰│AR六七七九八二│││ │林洪秀花│行││捌拾壹元│一││├─┼─────────┼─────────┼───────────┼────────┼────────┼──┤│2│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柒拾貳萬壹仟貳佰│AR六七七九八六│││ │林洪秀花│行││捌拾肆元│六││├─┼─────────┼─────────┼───────────┼────────┼────────┼──┤│3│優台有限公司 施寶│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柒仟伍佰捌拾貳元│TGA一0四七三│││ │昌│行│││六五││└─┴─────────┴─────────┴───────────┴────────┴────────┴──┘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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