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二號
- 聲請人
- 萊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彬
- 代理人
- 江家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金灶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萊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零玖佰貳拾元│AM六0一0八四│││ │司││││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