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 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B書記官 賴木村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瑞發工程行 甲○○│復華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貳拾萬元 │AC四八五二八九│ │ │ │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