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B書記官 賴木村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瑞發工程行 甲○○│復華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貳拾萬元│AC四八五二八九│││ ││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