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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人
王懋彰即盛銘企業
送達代收人
劉淑敏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B書記官 賴木村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耿華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陸萬叁仟肆佰柒拾│LK0一九一二五│││ │司 郭安恭│行││元│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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