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陳 建 勛 律師 被 告 勝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劉 淑 華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