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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陳 建 勛 律師
被告
勝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劉 淑 華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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