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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聲請指定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麗妤
相對人
莉特銨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黃祥穎會計師為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出資額占相對人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茲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擅將公司物品及資金搬遷,並逕向主管機關辦理停業手續,嗣又避不見面,爰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表(以上均影本)、照片五幀等為證,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昌鑫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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