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劉麗妤
- 相對人
- 莉特銨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宜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黃祥穎會計師為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出資額占相對人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茲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擅將公司物品及資金搬遷,並逕向主管機關辦理停業手續,嗣又避不見面,爰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表(以上均影本)、照片五幀等為證,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昌鑫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