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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友信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北斗簡

易庭九十二年度斗小字第四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未提出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表示對原判決尚難甘服,於法定期間內上訴等語,對於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均未提及,迄今已逾二十日,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加以敘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黃倩玲~B法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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