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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原告
高雄硫酼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告
光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倩玲

~B書記官 林憲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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