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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柯劭臻律師

     (即破產人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柯劭臻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程序業已依破產法第139條第2項之規定作成分配表,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以利分配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應公告並載明「如對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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