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柯劭臻律師
(即破產人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柯劭臻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程序業已依破產法第139條第2項之規定作成分配表,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以利分配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