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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柯劭臻律師
聲請人
即破產人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相對人
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賓
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事件終結。

理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又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及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有聲請人提出之賀新科技(股)公司破產債權分配簽收表㈡(本院卷九第184~187頁)、大宗郵政匯票請購單(副聯)(本院卷九附民事破產陳報四十一狀附件十)、花旗財富管理銀行綜合月結單、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台中四張犁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及提存書(本院卷九附民事破產陳報四十一狀附件十一)在卷為憑,經核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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