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 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F0 ~T40 計算書: ┌─────────┬──────────┐ │一 審 裁 判 費│ 六千八百八十一元│ ├─────────┼──────────┤ │一 審 郵 費 │ 五百八十四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一百零二元│ ├─────────┼──────────┤ │合 計│ 七千五百六十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