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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請求給付貨櫃使用延滯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瑞簾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紅媚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櫃使用延滯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一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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