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 原告
-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炯基
- 被告
- 陸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的事務所所在地是在台中市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事務所所在地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應有違誤,因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廖國佑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