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瀚璽股份有限公司(即歐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 年 十 月 廿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