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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瀚璽股份有限公司(即歐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 年 十 月 廿四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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