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
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堂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信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坤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松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益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臺灣敬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陳秀春即大明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宗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重行準備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廖國佑~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