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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 原告
    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陸拾伍萬玖仟陸佰│AR六七七九八二│  │ │ │林洪秀花     │行        │           │捌拾壹元    │一       │  │ ├─┼─────────┼─────────┼───────────┼────────┼────────┼──┤ │2│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柒拾貳萬壹仟貳佰│AR六七七九八六│  │ │ │林洪秀花     │行        │           │捌拾肆元    │六       │  │ ├─┼─────────┼─────────┼───────────┼────────┼────────┼──┤ │3│優台有限公司 施寶│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柒仟伍佰捌拾貳元│TGA一0四七三│  │ │ │昌        │行        │           │        │六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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