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 聲 請 人 川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村 代 理 人 陳偉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金灶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川奇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捌拾捌萬零叁佰捌│CC00三九0二│ │ │ │司 張良村 │行 │ │拾玖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