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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八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八三號

聲請人
尚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八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福樂家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九十二年五月三日│叁萬玖仟捌佰捌拾│TB八七一一四九│││ │ 陳淑敏│行││貳元│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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