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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原告
鼎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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