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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7,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