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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羅培昌吳俊螢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5號

原告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告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人 一
被告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一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前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周莉菁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簡燕子獨任審理。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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