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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簡燕子
  • 法定代理人
    丙○○、乙○○、丁○○

  • 原告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甲○○ 1 被   告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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