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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陳憲忠
相對人
統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由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廖國佑~F0~T40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十八萬九千三百三十九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新台幣七百零六元(預納八四0元││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發還一三││ │四元) │├────────┼───────────────┤│合計 │新台幣十九萬零四十五元 │└────────┴───────────────┘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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