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代理人
- 陳憲忠
- 相對人
- 統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由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廖國佑~F0~T40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十八萬九千三百三十九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新台幣七百零六元(預納八四0元││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發還一三││ │四元) │├────────┼───────────────┤│合計 │新台幣十九萬零四十五元 │└────────┴───────────────┘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