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 聲請人
- 泰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九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十四萬九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九八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九八三號提存書、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六號民事裁定書(以上均影本)、協議書、同意書、公司登記表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九八三號提存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