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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乙○○
  • 被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派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蔡德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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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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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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